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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业务专长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主要承办特大走私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刑事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为走私犯罪案件进行辩护时,重视结合刑案的程序特性而关注效果的持续性和着眼于长远的目标,通过跟踪刑拘、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阶段,来谋篇布局,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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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走私犯罪的发生 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015-03-06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830次   
关键词:走私犯罪  控制对策  预防对策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走私犯罪,是指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币,金银或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偷逃应缴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物品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12月《关于执行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解释》的规定,走私犯罪的种类包括: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伪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6走私贵重金属罪;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走私固体废物罪;

 

11,走私毒品罪.

 

本文并不讨论这些罪名之间的特征差异,而是着重讨论当前,在新经济条件下,如何来控制,预防走私犯罪的发生,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走私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1.历史上产生的原因

 

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

 

走私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不得不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于是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海关,负责对进出境的商品实行监督,并以此征收关税和其他附加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行为者因此要受到惩罚。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国逐渐健全海关制度和关税政策,关税成为各国贸易政策实现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国为了其本国利益,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鼓励商品出口,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以国家名义利用各种形式帮助本国商品战胜其他国家的关税壁垒。这就引发了走私贸易战,甚至激化成贸易军事战。为了反对在本国境内的走私贸易,一些国家采取了严厉措施控制走私。尽管如此,由于巨额利润的诱惑,走私禁而不绝,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总的来说,世界上走私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严密,手段越来越狡猾,先进。走私活动的日益猖獗给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带来了巨大危害。各国为了与走私作斗争,也不断健全国内法力度,由于认识到走私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各国政府还相互合作,共同参加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严密反走私法网,同时在组织机构,情报交流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二)我国走私现状

 

当前,我国走私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1.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犯罪十分严重。近年来,单位走私十分严重是我国走私状况最突出的特点。据统计,在案值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案件中,约1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案件中,约3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中,约5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中,约70%是单位实施的;案值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约80%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在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频繁,狡猾诡秘。据1996年海关统计资料表明,当前走私的主要手段根据查获的案值多少排列,依次是: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仅1995年至1996年上半年,海关鉴别发现的假进口报关单就有1846份,涉及金额21.25亿美元和1515.3万港元。

 

5.走私犯罪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的走私犯罪成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二、走私犯罪的成因

 

探讨走私犯罪的成因,其目的在于寻求治理走私犯罪的对策。改革开放十多年来,与国际上总体走私状况相伴随,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几次走私高潮,直至达到如此猖獗的程度,原因是相当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一)经济原因

 

国家对外贸易的过严管制和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的内在原因。我国自1978年后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日益暴露出我国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的真正差距,其表现之一是我国国内市场的许多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之间的差价悬殊很大。年产3万辆的天津夏利轿车国内售价至少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上最多只能卖到6千美元;上海桑塔纳2000型轿车国内售价大约18万元人民币,而同类车在国际市场最多只能卖1万美元等等。虽然我国自1993年开始对许多商品降低了关税,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关税仍然是比较高的。由于这一原因的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纵容和支持,这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促使走私活动增多,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之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挖国家墙角,损人民利益,助长了走私犯罪的猖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经自觉不自觉地成了走私活动的“防空洞”,“保护伞”。

 

(二)制度原因

 

有关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走私犯罪产生和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缺陷。由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管理体制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都还不太完善,甚至可以说有些混乱与薄弱。管理体制的缺陷还表现在我国少数海关检查人员素质不高,他们放纵走私,甚至参与走私,使得走私物品在出入境时畅通无阻。目前,走私犯罪活动已从初始单纯的社会人员作案发展到利诱海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掩护犯罪,这是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新情况。

 

(三)地理原因

 

我国陆地边境线长达2.1万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走私违法活动利用我国大陆南临港澳,东与台湾岛隔海相望,西南毗连盛产毒品的“金三角”地区这一特殊地理位置,进行走私活动。除上述有利于走私的“陆路”外,我国辽阔的海岸线相接的海面,又成了隐蔽船运走私货物的理想水路。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走私物品大量流入大陆;大陆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制品﹑金银及制品等也极易流入台港澳地区或通过这些地区流往国外。可见,地理原因对走私的影响较大,要防止和惩治走私犯罪,必须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对走私严重﹑多发的地区予以重点防治。

 

(四)观念原因

 

由于走私犯罪属于行政犯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不具体侵犯到任何单位的利益,好像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相反,不少人认为走私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不少好处。因此,人们往往对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走私的人甚至包括海关和司法部门对走私犯罪不是深恶痛绝,有时甚至对走私犯罪进行放任,纵容,甚至是支持。相反,走私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五)执法原因

 

1.缉私能力不足。目前,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走私分子大多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用以对付缉私人员的查私活动,有的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走私组织成员,择机而动。一些走私分子屡屡得手后,资金日益雄厚,反过来又使走私分子装备改善成为可能,同时,一些走私分子极力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等等。与一些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我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走私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走私犯罪不是依法严惩,而是“以补代刑,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压力,收受贿赂,从而不予查处,或者支持,纵容,包庇犯罪分子。在处理案件时,“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3.刑事打击不力。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大部分查获的走私案件都是以罚代刑。由于刑事打击不力,该判刑的不判刑,这无疑给犯罪分子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三、走私犯罪活动的危害

 

走私犯罪活动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严重犯罪。走私是在阶级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境内外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润,利用国际间商品差价,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偷运私货﹑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国家边境管理,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扰乱国内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且危害社会治安,腐蚀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须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有利于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当前,走私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海关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他代表国家行使对外贸易的管制权,而对外贸易的管制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没有坚强的海关,任凭走私泛滥,任国外产品随意进出,就谈不上对外贸易的管制,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建设,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同时,对于那些诸如武器弹药,核材料等杀伤性极大的物品的走私,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重大,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管制。一旦这些物品走私进境落入社会上不安定分子手中,或走私出境落入敌对国家及敌对分子手中,会增强敌人的破坏力量,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

 

(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偷逃国家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纵观历史,无论是哪一类国家,税收无不是国家最有力的财政工具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关税是税收的一种,关税直接缴入国库,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走私所带来的国家税收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据统计,1997年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446起,追缉被偷逃的税款总额为14.85亿元;未被查获的偷逃税款,以经验估算,至少在此数额的一倍以上。走私行为偷逃国家税收,其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使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国家资源落入不法之徒的腰包,最终导致综合国力羸弱。二是使国家对进出口物资陷于失控状态,使关税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失去作用。

 

2.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同时,将国内货物﹑物品走私出境,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外贸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影响我国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声誉,破坏对外贸易秩序。

 

3.危害民族工业,破坏经济建设。民族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民族工业的巩固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政治独立,民族进步的经济基础。走私活动逃避海关监管,大量走私私货物品进入国内,会冲击国内市场,夺去国产工业品市场,使国内工业产品卖不出去,导致国内民族工业的萎缩,给国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企业改革之时,走私活动的泛滥,大大增加了企业改革的困难,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三)危害社会治安。

 

1.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一方面,走私犯罪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走私的暴利使很多人去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走私毒害人们的心灵,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淫秽物品,毒品的走私不断侵蚀我国沿海和边境地区,并逐渐深入到内陆,其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2.引发其它刑事犯罪。走私犯罪往往形成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集团之间为了霸占市场,经常各霸一方,火并事件时有发生。毒品,淫秽物品屡禁不止,容易诱发性犯罪﹑暴力犯罪﹑嫖娼﹑卖淫﹑吸毒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正在由城市扩展到农村,由沿海扩展到内陆,并波及到边远山区,破坏社会稳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四、走私犯罪的控制对策

 

(一)走私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走私案件不同于杀人,盗窃等其它刑事案件,走私案件一般不存在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因此,情报工作对走私案件的发现和侦破显得尤为重要。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根据海关法规定,对于一般走私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由海关负责处理,按其情节予以纳税,罚款或者没收私货;对于情节严重的,除了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罚款外,由海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立案侦查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税务管理和市场管理活动中,发现进销物中有走私物品或者在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中,发现重大走私线索需要立案侦查的,将材料直接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审查是否具有立案条件

 

2.群众检举﹑揭发。沿海,沿边的渔民﹑边民﹑海上作业或其它交往﹑接触走私分子,了解走私,贩毒分子的情况和线索,居民点等常是走私犯罪分子落脚,街头,进行非法交易的地方,这些部门的保卫人员,服务人员,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对重大走私犯罪的揭发,能够为查缉犯罪提供线索。

 

3.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走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边防巡逻和海上巡逻发现的重大走私案件;查私岗哨和治安巡逻中发现的中走私线索;内线侦查和国际刑警组织提供情况,走私犯罪分子供词提供的材料,以及查处其它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走私犯罪活动等。

 

4.走私犯罪人投案自首。有的走私犯罪分子迫于法律威严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和震慑,愿意悔过自新;有的迷途知返,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对于投案自首者,应当审查其自首材料,审查其全部犯罪事实。

 

总之,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情报联系,做到情报互通,有线索及时互相传递,共同对付走私犯罪;同时加强同预审部门的联系,扩大线索,发现走私犯罪;加强同基层保卫部门联系,从控制重点人口和外来人口中,发现线索,获取情报。

 

(二)走私犯罪侦查途径

 

1.严密控制重点地区场所。走私贩私的重点地区由前几年的主要是沿海地区已逐渐扩散到内陆,所以对走私﹑贩私和倒卖外贸产品严重的地区场所和地下黑市活动交易场所,要严密控制,以遏制犯罪。加强海上边防巡逻缉私,在武器装备,通讯,交通装备及人力方面要大力加强,以提高其缉私战斗能力。对易发生走私的地区和场所,可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清查﹑普查,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走私分子可能涉足的厂家﹑公司﹑三资企业,可布置秘密力量,进行查控。对走私贩私的地下黑市,要严密控制,及时打击,对走私贩私的落脚点﹑中转站﹑私货藏匿处要采用定点守候的手段开展侦查,及时打击。

 

2.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查控。指挥特情开展内线侦查,对于走私案件应当建立一批特情,针对走私案件的特点进行内线侦查,要做好长期的打算,随着工作的开展,应不断的调整和重新安排特情打入或撤出。

 

运用外线侦查和群众举报查控。我们在深入发动群众获取情报线索后,可以利用外线侦查,掌握走私犯罪的行踪和活动,掌握时机地点,对走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大力开展相互协作,形成控制体系。走私犯罪是跨区,跨国犯罪,多为流窜作案。作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增强整体作战意识,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这主要是指开展省市地区之间的协作;开展公安﹑边防﹑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进出口物资的检查。

 

走私案件的侦破中,必须加强情报信息的传递。公安机关在侦破走私案件中获取的犯罪信息,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传递,对于涉及外省市的犯罪分子的处理,也应及时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应加强同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求得支持和配合,及时交换信息情况,研究工作,加强配合协作。

 

(三)走私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证据是定案和惩罚走私犯罪分子的依据,无论采取何种侦查途径开展侦查,都应当根据走私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措施获取证据,用真凭实据揭露证实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案件中获得证据的措施主要有:

 

1.查缉走私货物。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协助海关对进出海关的货物检查,查获走私物品。重大走私犯罪活动往往对走私货物进行伪装,运输私货采取人﹑货分离的办法逃避打击。根据走私犯罪隐藏私货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进﹑出口船只﹑车辆﹑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检查,从中发现私货。对于船上装载的货物也要仔细检查,要注意发现混装和夹带私货。

 

控制私货中转站﹑黑窝点,查获私货。从境外进来的私货,除了少部分被海关查获外,大部分流入内地,私货通过中转站进行销售,暂时不出手的私货则存放在黑窝点内。对于能窝藏私货的地方加强监视,有重点地进行侦查,往往可能查获私货。

 

通过控制私货交易市场,发现贩私网点。侦查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严密控制经常销售私货的商店﹑摊贩,审查其私货来源,查获走私犯罪分子。

 

通过海上巡逻,缉查走私物品。经常组织海上巡逻,是缉查走私物品的有效措施。这对未设关卡的地方尤为重要。通过巡逻可以及时掌握海上走私活动的情况,发现走私船只。

 

2.搜查物证,书证。为了收集走私犯罪的证据,侦查中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落脚点,以及可能隐藏私货的黑窝点依法进行搜查,搜查时注意发现﹑提取伪造的有关批件﹑账册单据﹑合同文本﹑身份证﹑假护照﹑商检证等,供技术检验,提供物证,书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获取的材料,必须转换为公开证据,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3.进行技术鉴定。侦查走私案件,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扩大收取证据的范围。对于查获的被犯罪分子伪装的私货,如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古玩﹑字画﹑药材等可以通过化学﹑物理方法检验﹑鉴定,确定其性质及品种。对于走私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票据﹑文件﹑身份证﹑护照﹑货币等运用紫外﹑红外﹑光谱分析等方法,鉴别其真伪,确定其伪造的事实和方法;通过笔迹鉴定,确定因走私活动涉及的书写文书和书写人。

 

4.询问犯罪嫌疑人。由于走私犯罪活动十分隐蔽,手段狡猾,境外进入的重大走私犯罪和走私集团成员多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社会经验丰富,态度顽固,被查获后,在审讯中往往不肯彻底交待罪行,尤其是不轻易提供走私集团的内幕和后台。国内参与走私的犯罪分子有不少人是惯犯,累犯,被抓获后,他们有对付询问的一套手段,很难迫使其如实交待罪行和供述集团内幕,因此,在询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要巧妙运用策略,特别是讯问集团案件时,要攻其薄弱环节,进行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方法获取口供。讯问中要做到侦据结合,审调结合,分段获取新的证据,及时破案。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在侦缉走私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常常碰到因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于缉拿归案而导致案件不能破获的情况,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在某局侦查走私案件中,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没有缉获而难于告破的,占案件总数的60%,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

 

1.案件移交制度不完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案件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侦查机关自侦的案件;二是从海警,边防,公安,工商以及海关调查部门等移交过来的案件。由于案件的移交缺乏严密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或弥补。

 

2.侦缉部门战斗力不强。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尽可能地运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及技术缩短联络、货运的时间,增加隐蔽程度;而我侦查机关却由于财政,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装备及技术手段根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甚至落后于犯罪活动,从而加大了案件侦查的难度。其次,目前有很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成立的时间不长,许多工作都是在摸索中进行,阵地控制,特情物建,资料积累,技术力量,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薄弱,侦查人员从海关、公安、部队、学校中抽调,很多人刚从事这项工作,业务不熟悉,彼此间难于有效配合,对走私犯罪侦查、布控、审讯、缉捕也缺乏经验,这些方面导致侦缉部门不能形成最大合力,从而不能有效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3.走私案件的处理不恰当。在走私犯罪侦查警察成立之前,有关缉私部门对走私案件的处理是以罚代刑,没有追究走私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走私犯罪分子在货物被查获时,找一个替死鬼顶替,再交上一笔罚金,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现象实质上是一种包庇、纵容的行为,使侦查机关不但没有从根本上打击走私犯罪,反而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走私犯罪分子反侦查伎俩提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犯罪分子越来越注重身份的隐蔽,他们平时多以合法的公司,尊贵的身份出现在人们面前。二是犯罪分子越来越注重走私货物的隐蔽,三是以金钱,美色诱惑,腐蚀办案人员,使那些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的人为其所用,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都增加了缉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

 

5.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由于走私犯罪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不像杀人、爆炸、抢劫等恶性案件、暴力性案件那样明显、直接,难于激起群众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国家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对群众进行及时、必要的法制教育,所以当走私犯罪分子雇用当地群众搬运走私物品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见利忘义,助纣为虐,协助犯罪分子进行搬运,甚至阻挠缉私部门办案。

 

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击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工作中要做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加大追缉力度,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关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保证;要充分宣传发动群众,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法宝。

 

五、走私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走私犯罪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总体作战,依靠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业执法队伍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治理走私犯罪。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减少一切犯罪的有效对策,通过对走私犯罪原因的分析,走私犯罪也是多层次,多环节的原因导致的复杂现象,要有效控制走私犯罪,必须将这一现象作为一个系统,实行综合治理。

 

随着打私斗争的深入,中央的全社会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已经确定,这就是:“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支持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上下齐抓共管,加强法规建设,舆论引导,严格管理”。就当前形势而言,在有效地遏制走私活动方面,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适当放松外贸管制。国家之所以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归根结底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其中最为核心的还是经济利益。放松外贸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因势利导,确定合理税率。制定关税税率时,应从有利于缓解走私的角度加以考虑,合理的税率对走私分子才有遏制作用。税率过高,不仅国家收不到税,更使走私分子在高倍率经济利益驱动下,甘愿冒着“杀头的风险”走私。可以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放宽,走私犯罪的逐渐减少将是必然的。

 

(二)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前面分析已经述及,国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存在的内在原因之一,国外一些产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我国,有其一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则能通过缩短商品差价和质量差距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走私行为。我国近几年一些国内产品不断增强竞争力的事实,已经证实了这一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价格的降低,会使走私分子“无利可图”,进而使走私行为的减少成为可能。

 

(三)加强监督,削弱、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对单位走私的控制能力。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又允许展开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某些地方对走私犯罪活动的纵容是当地走私犯罪活动长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应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尤其是强化外贸活动中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地方自主经营权,缓解地方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心理,从而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单位走私严重的局面也将能得到很大的改观,地方对其他走私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情况也将不会存在,这样走私犯罪得以存在的条件也将大大减弱。

 

(四)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提高缉私能力。目前我国缉私能力相对较弱,许多走私案件未被查获,助长了走私犯罪的气焰。缉私是反走私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加强缉私工作,提高走私案件的查获率,可以有效消除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走私犯罪。要提高缉私能力,首先要保证缉私人员的数量,解决目前许多口岸缉私力量不足的状况;其次,还必须提高海关等机构缉私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缉私装备建设;第四,完善管理机制,协调各缉私部门的关系,使缉私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改变我国目前公安,海关,工商,边防,税务,渔政,民兵在缉私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使我国整体缉私能力迅速提高。

 

(五)非缉私机构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大宗货物通过船舶走私入境,是近几年走私犯罪的基本特点,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便抓住了遏制走私的关键,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缉私机构以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造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报警渔业或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部门要按有关技术指标严格把关。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于“三无”船舶,要坚决清理取缔。

 

3.加强对港口和码头的管理。

 

(六)整顿国内市场,堵住走私犯罪后路。在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这五项反走私工作方针中,加强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一项对策。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管理,使国内市场规范化,有序化,是断绝走私犯罪分子来源,堵住走私犯罪分子货流,从而控制和预防其犯罪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七)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司法处理,震慑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司法处理。离不开刑事制裁。虽然刑事制裁不是对付走私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尤其对于走私罪,社会公众包括走私分子本人对于走私行为的犯罪感相对薄弱,这样,舆论的谴责,社会的监督和教育等许多对其他犯罪具有重要遏制作用的社会因素在走私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刑罚既有威慑功能,又有教育功能,通过刑事制裁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对于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反走私斗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长期任务。走私这种特殊的国际经济犯罪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走私活动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与国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紧密联系的。只要还存在着国家形式,存在国际交换,存在着国际、国内两种价格,走私现象就不会消失。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然要求我们把打击走私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以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为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书目」:

 

走私犯罪》摸开勤,颜茂昆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走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黄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走私罪的认定与处理》钱舫,许道明——中国检察出版社

 

走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张国贵——北京,西苑出版社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李长修,靳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曹子丹,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原标题: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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