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唐刑事辩护律师网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下载APP
辩护词鉴赏律师文集
本网搜集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部分亲办案例、典型案例、最热案例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书、申诉状、上诉状、阅卷笔录、取保候审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等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整理公布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部分主办案件、亲办案件、首办案件、中国最热门、影响最大、关注度最高的社会热点案件、刑事大要案、死刑案件、重罪案件、黑社会案件、巨额走私案件等撰写的法律文书。这些历史资料文献团队律无私奉献出来与大家分享,不但充分展示了团队律师办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业务水平,同时体现牛刑事辩护团队“势若牛”的勇于探索、勇于进取、勇于创、勇于担当的精神。
当前位置:首页律师文集辩护词鉴赏 → 关于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2012/5/31 11:26:05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62次   
关键词:伪造公司印章 不起诉  

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前往贵院查阅、复印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徐某的辩解。综合考虑本案证据、事实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徐某依法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其理由如下:

  一、徐某对刘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其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观故意,不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观要件。

  徐某在供述中一直表示,其事先并不知道刘某某伪造了深圳市XX文化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印章,刘某某在伪造印章之前也并未告知徐某其准备去伪造XX公司的印章。徐某是在刘某某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之后才知道的(见《刑事侦查卷宗》主卷第9页第22-23行;第12页第9-10行)。关于该事实,刘某某的多次供述与徐某的供述一致(见《刑事侦查卷宗》主卷第20页第19-21行;第211-3行、第19-20行;第23页第18-19行;第24页第15-16行)。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是在他们分别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作出的,二者互相印证,其真实性无庸置疑。徐某是在刘某某伪造印章之后才知道该行为,这说明徐某不可能有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观故意,不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

  二、徐某并未实施任何伪造公司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前已述及,徐某在刘某某伪造XX公司的印章之前,对该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徐某不可能存在事前与刘某某合谋或指使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22 www.lawyer123.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