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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
2015/3/22 10:19:0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52次   
关键词:律师  法治  案件  公权力  检察院  

作者:罗天亮


《律师法》赋予律师是法律服务者的角色,律师的言行举止都代表着专业形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与公权力打交道时,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举止,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你在当事人心中的伟大形象将消失殆尽,公权力也容易给你闭门羹。


 

本人是位青年律师,最近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与公权力机关接触较多,对“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律师与公权力打交道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感受颇深。

 

前不久,因为办理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需要与某海关缉私分局打交道。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在会见完嫌疑人后,即时出具了辩护意见书,需要递交侦查机关,同时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了解相关罪名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但是我们还不知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是谁,于是我们带好相关手续,前往某海关缉私分局查询该案的主办人员,并且沟通了解案情。走到某办公室门口,里面有一男一女。接下来出现一段我

与该女同志的对话:

 

我微笑地问:“您好!”

女同志看了看我,不说话,她好像很忙。

我微笑地问:“您好,我需要查询某案的主办侦查人员,需要怎么做呢?”

“你是谁?找主办人员干什么?”她用很生硬的声音回答我。

我微笑地说:“我是某某的辩护律师,现在需要向该案的侦查人员了解案情。”

“你是律师,你可以去会见当事人呀。”她好像很忙,态度不是很好。

我微笑地说:“我已经会见过了,现在需要与侦查人员沟通。”

“你会见了,还要沟通什么,总得有个主题吧?”她有点不耐烦地说。

我微笑地说:“我的主题就是要找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了解案情。”

“你会见了,干嘛还要找我们了解案情呀,当事人不会告诉你吗?我们这里是不接待律师的。”她好像很忙,又不耐烦地说。

 

此刻,我心里有点不爽,但还是微笑且用开玩笑的语气说:“美女,你的业务知识好像不熟悉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是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且记录在案。”

这时,她认真起来了,说:“那你交书面材料呀。”

我微笑地说:“意见有书面与口头两种,我现在需要提口头意见,所以我需要知道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是谁,您能帮我查查吗?。”

 

此时,她已无话可说了,愣了好几秒。当我准备再叫她帮我查询时,我同事已经通过别的途径找着了主办该案的侦查人员,于是把我拉走了。

 

其实,对于年轻律师的我,当时心里也很紧张,毕竟不像大律师那样对法条非常熟悉,能够信手拈来。我只是知道大概内容,凭借当年司法考时学到的一些知识应付过去。但是,在面对侦查人员时,仍然非常的失败。侦查人员很忙,没有太多的时间理会律师,递交完手续后,就被打发走了。

 

回来的路上苦思冥想,难道律师面对着侦查人员都是这么无助吗?除了递交手续,什么都做不了吗?不是的,其实是我对法条不熟悉。

 

回来后,我查阅了法条,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机关规定》都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等情况。即,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目前案件的情况如何?已查证的事实有哪些?且不说侦查人员会不会告诉你,但是,我当时根本就不知道可以这样提问。

 

这是一次失败的沟通,这是一次主动放弃权利的失败。专业不是你能信手拈来法条,而是你事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细节决定成败,专业成就高度。专业,才能专注。

 

这次失败之后,我总结教训,在办理案件时,不仅把与该案犯罪实事有关的法条建立文档,同时,会把每次与公权力打交道的法律依据也归档。比如,为什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呈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递交捕前辩护意见书?因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时,我还把相关的知识点做了总结。比如,除了未成年人的案件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办案机关应该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外,其他的阶段,比如侦查阶段,死刑复核阶段,都需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办案机关才需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整理法条的习惯一直延续到现在,被同行誉称为“罗法条”也是这个原因。

 

有了准备,就没有忧患。后来有一天,在向检察院递交“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时,再次出现专业的较量,并且赢得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尊重。

 

当我把一本精致的“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递交给控告申诉窗口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时,出现了如下对话内容: 

我微笑地说:“您好,我是来向侦查监督部门递交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

她拿了材料翻了翻,说:“我们这里不收这种材料的,你直接找主办检察官呀。”她的态度非常生硬,脸色非常难看,可能是因为刚才被投诉的老人家骂了一顿,心情不好。我能理解她,其实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好过,面对谩骂,不仅要忍气吞声,而且还需强颜微笑。

我微笑地说:“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你递交到检察院干嘛呢?直接找侦查人员呀。我们这里没有收过这种材料的。”她声音很阴沉。

 

这次我很从容,而且很自信,因为我有准备。

 

我微笑地说:“尊敬的检察官同志,按照《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我们律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高检规则》第616条、619条的规定,向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

这时,她的脸色有所舒缓,态度似乎转变了很多,说:“那你等等,我打个电话问问。”

她打电话期间,我看到她把手中的材料放到了他的资料架上,我就知道,电话那边已经接受了材料。挂电话后,转身对我说:“你在那等等吧。”

我微笑地说:“好的。”

 

于是,我就坐在大厅等待着。这时,这位工作人员又在处理刚才投诉的这位老人家的事情。老人家态度很恶劣,满嘴脏话,这位工作人员强忍颜笑,一语不发,直到来了一位领导人物,才慢慢的把老人安抚住。

 

过了一会,这位工作人员对我说:“我们这边是没有收过这种材料的,但是你这么自信的说出依据,我们侦监部门说先把材料收上来,你得把刚才说的依据写在材料后面。”这时,她的态度非常好,而且微笑的与我交谈。

我微笑地说:“我在后面附了依据。”说完后,马上翻给她看。

这时,她向我投来貌似赞扬的目光,微笑地对我说:“好的,你的身份证给我一下,我要扫描一下,然后你再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最后,她再次强调说:“如果我们侦监部门会拒收,他们肯定也有他们的依据,到时我们会即时与你联系,你们到时再做进一步的沟通,好吗?”

我很开心的回答说:“好的。”

 

回来的路上,我感慨很深。其实,法律人都很通情达理,但为什么在交流时总会出现冲突?站在律师的角度上思考,可能是我们自身有很多不足之处。就而言,这位检察官被那位老人家痛骂一顿,忍气吞声,强颜微笑,但是当知道我们有依据时,仍然立即按依据办事。

 

从常理角度看,我本人相信,法律人都是通情达理,冲突是因为没有找到交叉点,但我们有理有据,他们没有必要为难,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评价,我们需要有自己的独立看法,不能人云亦云。

 

我身边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因为检察官的依法办事,他才得到公正的结果。现在可以理解,当我们拿到一个满意的判决书时,我们总是只看到自己的努力,自己的付出而程先华律师却会说:“感谢办案机关的公正,感觉律师的努力,感谢家人的救赎!”(A某走私枪支5把判缓刑——“感谢办案机关的公正,感谢律师的努力,感谢家人的救赎!”http://www.chinalawyer.me/Topic/Template_1_245010.html)这是一种大律师的境界,我惭愧,但我接受这种境界的洗礼

 

司法、守法的推行,仅靠律师一方的力量,显的薄弱无助,而整个法律人共同实施,力量就能强大无比。法治是我们的梦想,但梦想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共同努力,一起行动来完成。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

走私辩护业务部罗天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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