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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从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委托,到开始正式代理案件,需要经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一审、二审程、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办案律师需要不间断地多次跟踪案件,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实行透明化办案,与委托的家属沟通协调、通报案情、与办案单位公检法沟通案情等等都网上公开,让委托人第一时间知悉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同时,团队律师通过不断从实践中总结出与时俱进的办案经验和“标准化、流程化、可视化”的精细化办案标准。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长久而复杂,《办案手记》承载着团队律师成长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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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律师可以不反驳控方吗?可以完全赞同控方意见吗?
2020/6/12 11:42:0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96次   
关键词:

法庭辩论 律师可以不反驳控方吗?可以完全赞同控方意见吗?

 

一看到这个标题,你可能就要骂律师了:这个律师有毛病吧?这个律师怎么当的?这个律师被收买了?这个律师怕检察官?家属花钱请这个律师干嘛的?以后肯定没有人请这个律师打官司了......

 

确实,法庭辩论:是辩护律师向控方发起进攻的主战场,是辩护律师说服法官的最佳时机,是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这个律师怎么可以这样不作为呢?

 

不好意思,在这里笔者非常抱歉地告诉你:这个律师就是笔者。

 

这是笔者今天上午开庭的一个贩卖毒品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后,进入法庭辩论,在控方发表公诉意见后,审判长指挥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笔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不但没有反驳控方,反而发表了完全赞同控方意见的辩护意见。

 

本案案情如下: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10月至201911月先后5次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有期徒刑75个月。

 

上午930准时开庭,因疫情期间,只能通过视频开庭审理。经过前面流程后,进入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环节。

 

笔者针对控方的举证,重点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清单;鉴定结论;证人林某的证言等按三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如下:

 

1、对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清单质证

1201911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清单》上的签名,存在倒签作假的现象。

2)深圳用的称量毒品疑似物的电子秤与汕头用的称量毒品疑似物的电子秤不是同一个电子秤,但勘验、检查笔录显示二个电子秤的型号和编号完全一样,侦查机关存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毒品疑似物作假的现象。

3)没有提取、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相关资料。

4)衡器是否经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清楚,也没有计量检定书复印件。

5)张某某向林某贩卖的第5次毒品,无相关证据支持。

因此,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存有疑点;毒品是否属被告人张某某所有存有疑点,涉案毒品的来源存有疑点;涉案毒品的数量存有疑点。

 

2、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没有《受理鉴定登记表》、交接清单等记录毒品流转过程的资料,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导致无法确认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因此,无法保证侦查机关所查获的物品与检材来源的一致性,从而致使以“白色晶体”为检材而作出的《检验报告》因检材来源不明而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检验报告》形式要件严重欠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缺失《鉴定事项确认书》,导致无法获知鉴定机构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方法等情况。

2无检验过程的记录,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一概无法得知,对于审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存在重大的困难,因此,无法确定其检验过程是否准确科学,不能保证其结论正确。

3)没有复核人签字。

3)鉴定使用的标准不对,应当使用GB/T29636-2013。

综上所述,《检验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证人林某的证言质证

林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向其贩卖毒品是以包为单位的,不是以克为单位的,具体的毒品数量是多少不清楚,从而反证了控方指控张某某贩卖毒品12克是不准确的,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存有疑点。

 

综上,基于本案证据存在多处疑点,涉案毒品数量无法确定,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笔者认为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应在10克以下。

 

经过以上质证,控方当庭认可了笔者的观点,主动提出:不以数量指控被告人,只以次数“多次”贩卖毒品来指控被告人。到此,笔者通过质证环节,成功打掉了控方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的指控。

 

在此基础上,笔者趁热打铁,代被告人张某某向法庭提出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申请。经与控方、合议庭的充分沟通,并经被告人同意,最终控方向合议庭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32月。被告人对此表示满意。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方发表的公诉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刑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2月。

 

笔者的辩护意见是:赞同控方意见。

 

现在你还骂这个律师吗?

 


作者简介


   

  何优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主任; 

   《刑事辩护规范化》作者;

   福田律师学院特聘讲师

   执业格言:为生命而辩,锲而不舍;为自由而辩,勇往直前!

   执业证号:14403200810387781

   联系电话:136 0302 3337  (微信同号)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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