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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一)
2020/7/15 16:15:5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748次   
关键词:

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一)

收案
2018年3月,农历新年初,刚从湖南老家一步三回头的挪回东莞。
满脑,都还是老家春节炫丽的烟花,亲朋的笑脸,飘香的饭菜,浓浓的美酒……
身,已在东莞;心,却还在老家。
可是,来自远方呼唤,却又总是那么的迫不及待。
扔在桌上的手机,已经开始肆无忌惮的咆哮起来。
我回过神来,懊恼的拿起轰鸣的手机,点开了接听键。一阵清脆,而又稍带焦灼的声音,顿时在我耳际弥漫开来:
是唐律师吗?
是的。
唐律师你好,我是舒曼,我老公小威出事了,请问我能向你咨询一下吗?
出了什么事,你说。
唐律师,我老公在由苏州去济南出差的高铁上,被铁路警察抓了。现在,人在济南的一个派出所。
你跟你老公在一起吗?
没有。
那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老公征得警察的同意后,用警察的手机给我打了个电话,告诉我,他出事了。
因为什么事情被抓?
说是合同诈骗。是我们当年在东莞开工厂时引发的案件。
怎么引发的?
2015年以前,我们曾经在东莞开工厂。后来因为经济不景气,资金链又断裂,工厂就垮了。2015年底,我和我老公被迫放弃工厂,离开了东莞。离开时,尚拖欠供应商有六七百万的货款未曾支付。后来,供应商就报警了。东莞警方对我老公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
是东莞的案件是吧?
是的。

电话中,我和舒曼聊了将近半个小时。舒曼向我介绍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
我奇怪的是,我与舒曼素不相识,舒曼是怎么找到我的。我于是问了她。舒曼告诉我,她是通过我发布在网络上的文章找到我的。
噢,那我明白了。
接下来,大家很自然的就聊到了案件的委托,以及律师的费用。我按照平时的收费标准,向舒曼进行了报价。
舒曼有点懵。她说,唐律师,你的费用比别的律师高很多哦。
我茫然。高吗?
又聊了会,我对舒曼说,要不这样,我介绍一个同行来接你这个案件。
舒曼感觉有点不高兴。她说,唐律师,实话对你说,在给你电话之前,我已经咨询过二十来个律师了。你要是不相信,我可以马上把我和其它律师的通话记录,截屏发给你。
舒曼继续说,是这样的,唐律师,我是看了你在网上发表的文章,觉得你很专业,所以才找你。加至刚才又和你进行了沟通,我觉得,我要找的人就是你。虽然,你很拽,但我绝对相信你的专业和能力。
不一会,截屏真的发过来了。
我惊叹。天呐,这难道是在海底捞捞海底么?
无语中,我同时又不禁嘀咕,同样是律师,难道收费就不能不一样?
那同样是“B”字开的头,为什么宾利和比亚迪的价格就可以不一样?
……

第二天晚上,舒曼的电话又来了。
她跟我抛底:唐律师,我们的工厂开垮了,确实掏不出更多钱了。我们如果资金能够周转的过来,工厂也就不会垮了。工厂,那可是我们两口子的心血。如果不是万般无奈,我们怎么可能轻易放弃呢。唐律师,你就当帮帮我们,好吗?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诚意,你告诉我你的收款账号,我马上把律师费转过来。
嗯,如此说来,怎么感觉,她好像确实是有难处呢。
于是,我只能安慰自己:虽然桑塔纳3000标注的是3000,可人家奔驰S600,不也才标600嘛。要不,咱就降点价,售吧。换个角度,有幸能碰上一段可以挑战、值得挑战的泥泞路,咱就当去检验一下车子的性能吧。
案件,收了。
接下来,就得进入办案状态了。
解析罪名,深研法理,搜索法条,甚至寻找判例。
那么首先,什么是合同诈骗?


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必须是利用合同去骗取财物。即利用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财物。
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害人应当向行为人支付定金、预付款。那么,收受定金、预付款,是行为人的权利;支付定金、预付款,则是被害人的义务。而行为人,则骗取被害人的定金、预付款。
我国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常见的合同诈骗情形。即: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前述五种情形,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或者说常见的欺诈方法。但是,它却并不是合同诈骗的实行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法条所列举的方法去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才属于合同诈骗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法条列举的欺诈方法+骗取财物。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行为人实施法条列举方法、手段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终目的。
反之,行为人即使实施有前述行为,但并未骗财的,则不构成合同诈骗之罪。
那么,本案中,小威有没有对供应商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有果有,采取的是哪一种方法?动用的是哪一种手段?
欲知详情,请继续阅读《一个不恋财的“合同诈骗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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