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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辩百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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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5/14 10:10:23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308次   
关键词:克氯胺酮  克氯胺酮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的一天朱彤从“眼镜”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氯胺酮,再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马予;2007年初的一天朱彤从陈旭海处以2700元的价格买入100克氯胺酮,再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马予。上述毒品被马予藏匿于腊肠中,乘坐成都至北京西的旅客列车带至北京后,再卖与他人。朱彤两次贩卖氯胺酮共计150克。

 

一审法院认定朱彤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但朱彤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朱彤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贩卖氯胺酮150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按照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本应直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又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最后的量刑应低于三年。

 

二、分析意见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对贩卖氯胺酮150克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情节严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贩卖氯胺酮150克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彤贩卖氯胺酮150克,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毒品案件的意见》)规定,贩卖氯胺酮不满200克,应为“其他少量毒品”。但一审法院同时依照《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将贩卖氯胺酮150克列入“情节严重”是错误的。该解释规定的其他种类毒品并不包含氯胺酮。所以朱彤贩卖毒品的数量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一审法院还认定朱彤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贩卖氯胺酮15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

 

朱彤贩卖毒品的数量既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同时也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该项解释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适用,应理解为,贩卖的虽为“少量毒品”但同时符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鸦片为例,贩卖的鸦片不满200克,即为“少量毒品”。如果贩卖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贩卖鸦片的数量不满140克时,不构成“情节严重”,才处三年以下量刑。法条明确规定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也按照各自数量处理。

 

那么除了鸦片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毒品应如何处理呢?需根据其他毒品与鸦片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折算后依不同情况处理。仍以鸦片为例,贩卖其他毒品的数量相当于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时,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若是折算以后不满140克的,不构成“情节严重。”

 

《办理毒品案件的意见》规定了氯胺酮等毒品与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折算关系,解决的是毒品数量问题。而贩卖一定数量的毒品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则由《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来决定,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毒品”属于兜底性条款,凡可以折算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数量的毒品,都在该解释范围之内。因此一审法院同时适用《办理毒品案件的意见》和《审理毒品案件的解释》是正确的。

 

本案中,朱彤贩卖的氯胺酮150克,折算成鸦片的数量为150克,相当于贩卖鸦片140克以上,应为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

 

综上,朱彤贩卖氯胺酮15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彤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贩卖氯胺酮150克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情节严重”

作者贾毅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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