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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刑辩百科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擅长办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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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课堂|瞒天过海虚报注册资本,却难逃法网恢恢
2015/5/19 15:20:34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907次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罪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本期导读: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对外经营的基础。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工商登记,只要他们之间经共同商量,在均明知或者默认没有资本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均属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为此发起人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055月至20079月期间,某集团公司联合其他股东筹划建立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郑某具体负责成立组建工作。

 

在公司验资阶段,郑某在集团公司实际共投入350万人民币的情况下,分别通过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注册资金共计1.3亿人民币的虚假验资报告。郑某依据该两份虚假验资报告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20093月,工商部门在公司年检时发现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技术服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事实,随即将该案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在负责筹建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时,对其他股东没有投资的情况并不明知,故郑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郑某在筹建两家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采用股东实物投资资产不过户和提供虚假投资证明的手法,获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计人民币1.3亿元的验资报告,并以此取得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在受股东委托负责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其作为两家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实务中,许多企业家会存在这样的误区:如果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股东)有雄厚的资产实力,虽在公司设立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或没有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而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该行为是否还会被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公司是以股东投入的资产作为自有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承担相应责任的。如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投入资本金或办理实物投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即使股东经济实力再雄厚,该财产的所有权仍属股东所有,并非公司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的能力还是无法得到保证的。因此,股东具备雄厚经济实力不能成为其免于被追究虚报注册资本责任的借口。

 

笔者还发现,目前引发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部分创业者没有设立公司的启动资金,事实上只能通过代办公司设立、验资等手续,轻松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发起人只选择货币出资一种出资方式,未考虑其他多种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出资,导致自有货币资金短缺,无法完成货币出资。

●为节省资金成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借助他人的借款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后取得验资报告,骗取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

 

策略提示:

 

新《公司法》自2014年起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另外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特别是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赋予公司股东(发起人)一系列的权利:

 

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从理论上将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赋予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零首付”设立公司。

 

明确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针对现代服务业、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等创新性企业灵活出资,提供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困难。

 

放宽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主要是行政审批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没有取消《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的罪名,那么已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企业,仍存在被追责的可能与风险。因此,一些补救措施还是必不可少的:

 

※行政处罚后,须尽快整改。相对于司法机关,工商部门的处理相对宽松,出于公司经营稳定、人员安置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很少直接移送司法机关,除非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对外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应及时抓住整改的机会,改过自新。

 

※对已经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处理,可以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核查后,对涉及到虚报注册资本部分重新注资,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的验资报告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对涉及虚报注册资本部分予以减资,通过减少虚报出资的部分达到实缴出资的目的。

 

※注销公司。在虚报注册资本还未被债权人举报,或未被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注销公司,从而从根本上消灭虚报注册资本所造成的持续影响。

 

※《公司法》修改后是否还会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进行处理。根据20142月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在201431日前成立的公司,一旦公司股东(发起人)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仍然可能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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