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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刑辩百科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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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2015/9/3 19:08:39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588次   
关键词:分裂国家罪的处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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