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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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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非典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03/05/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9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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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5月15日起实施。 近期因非典疫情发展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并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两高"出台这项司法解释的目的,一是对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解释,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二是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如编造谣言、散布恐怖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保证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 该司法解释共18条。内容涉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借非典防治之机,制售劣质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非典防治期间发生的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制售伪劣产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制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等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在传染病防治期间侵犯公私财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定罪处罚的问题等。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导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治"非典"失职可判徒刑 建立实施责任制,是全国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者,将被依法判处徒刑。   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依此,主管人员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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