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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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5月15日起实施。
近期因非典疫情发展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并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两高"出台这项
司法解释的目的,一是对
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解释,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二是针对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如编造谣言、散布恐怖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保证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
该
司法解释共18条。内容涉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借非典防治之机,制售劣质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非典防治期间发生的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制售伪劣产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制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等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在传染病防治期间侵犯公私财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定罪处罚的问题等。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导致重大损失可判
死刑
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防治"非典"失职可判徒刑
建立实施责任制,是全国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最新的
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者,将被依法判处徒刑。
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依此,主管人员将被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