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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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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动态,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全面推行法官助理与速裁法官制度
2003/06/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5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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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审判运行新机制”精神,自2002年10月起,罗湖法院在借鉴兄弟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由民一庭率先试行"3122"审判运行机制。该机制试行半年多来,较好地发挥了法官助理与速裁法官的作用,实现了审判辅助性事务与审判实体工作的分离,在吸收"大立案"模式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巧妙地转化了罗湖法院速裁法官改革的成功经验,向审判队伍专业化迈进了一大步。目前,这项改革在该院全面展开。 “3122”是对审判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描述。其中“3”指以审判长为首的3名法官,“1”指1名速裁(预审)法官,“2”指2名法官助理及2名书记员。速裁(预审)法官指导监督法官助理,实现速裁与调解职能。"3122"审判运行机制的目的是实现"一个中心,两个分离"(即以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性事务与审判工作,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分离),最终形成以法官为中心,以速裁(预审)法官法官助理为枢纽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在这一模式下,各业务庭室合议庭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立案庭直接分案至合议庭法官助理,合议庭法官助理收案后5日内,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送达与排期,并于庭前完成固定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与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等工作。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与简单案件的剥离,案件进入合议庭法官开庭审理流程。根据该合议庭法官存案情况按立案序号的顺序排至法官名下,于开庭前3日交与法官准备庭审。案件当庭宣判的,法官制作完成法律文书移交法官助理,法官助理5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定期宣判的,宣判之日送达)。结案后20日内法官助理装订案卷归档。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承担审判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主持、组织当事人完成庭前准备程序。在现有机制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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