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9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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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
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审判运行新机制”精神,自2002年10月起,罗湖
法院在借鉴兄弟
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由民一庭率先试行"3122"审判运行机制。该机制试行半年多来,较好地发挥了
法官助理与速裁
法官的作用,实现了审判辅助性事务与审判实体工作的分离,在吸收"大立案"模式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巧妙地转化了罗湖
法院速裁
法官改革的成功经验,向审判队伍专业化迈进了一大步。目前,这项改革在该院全面展开。
“3122”是对审判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描述。其中“3”指以审判长为首的3名
法官,“1”指1名速裁(预审)
法官,“2”指2名
法官助理及2名书记员。速裁(预审)
法官指导监督
法官助理,实现速裁与调解职能。"3122"审判运行机制的目的是实现"一个中心,两个分离"(即以
法官为中心,审判辅助性事务与审判工作,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分离),最终形成以
法官为中心,以速裁(预审)
法官与
法官助理为枢纽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在这一模式下,各业务庭室合议庭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立案庭直接分案至合议庭
法官助理,合议庭
法官助理收案后5日内,根据案件情况安排送达与排期,并于庭前完成固定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与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等工作。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与简单案件的剥离,案件进入合议庭
法官开庭审理流程。根据该合议庭
法官存案情况按立案序号的顺序排至
法官名下,于
开庭前3日交与
法官准备庭审。案件当庭宣判的,
法官制作完成法律文书移交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5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定期宣判的,宣判之日送达)。结案后20日内
法官助理装订案卷归档。
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承担
审判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主持、组织当事人完成庭前准备程序。在现有机制下,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