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3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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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中院
一审审结原深圳政华集团总裁吴志剑合同*诈*骗*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被告人吴志剑被判处
有期徒刑17年,并处
罚金50万元,其他同案
被告人也分别被处以
刑罚。
被告人吴志剑系深圳市政华(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裁。1999年11月中旬,政华集团公司为了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在总裁
被告人吴志剑的指使下,
被告人孙本俊准备了空白产权证,
被告人欧阳文杰准备了"深圳市运输局营运中心"公章和钢印以及要伪造的出租车车牌号、营运牌号、产权证号,由
被告人张文毅等人填写空白产权证,
被告人刘志雄加盖公章和钢印并用太阳晒和烟熏的方法除去油墨味,伪造了深圳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奥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安润小汽车有限公司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300本。
1999年底,
被告人吴志剑成立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专司利用出租车"融资",任命张林为组长、李忠建为副组长,由欧阳文杰等负责具体指挥。张林对《出租汽车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承包形式有两种:合同期均为30年,承包金一为30万元、一为50万元,前者两年后交车、后者当即交车,前者每月返还8500元的返租款。2001年1月初,开始对外签订合同。2000年3月,
被告人吴志剑成立了"外联部",由吴志剑、刘某平指挥,签订合同由张林批准,陈光跃、张佛添签订合同。欧阳文杰联系办理公证,指使李忠建刻制了国润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随后,吴志剑指示李忠建等人成立"业务部",和"外联部"一起对外签订合同。
被告人吴志剑等人利用虚假产权证先后和200多名承租者签订了承包合同,骗取租金102355500元人民币,扣除*诈*骗*过程和案后退还给承租者的部分租金,尚有赃款20366460元没有退还。
深圳中院认为,
被告人吴志剑等在没有发包的权力,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印章、虚假的出租小汽车产权证,与承租者大肆签订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骗取承租款,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
*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183" target="_blank">
*诈*骗*罪" href="http://www.chinalawyer.me/Baike/CrimeDetail.aspx?id=208" target="_blank">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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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被告人吴志剑等大量非法制作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情节严重,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吴志剑在两个犯罪的
共同犯罪过程中,是决策者、策划者、组织者和赃款控制、使用者,是主犯,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
刑事责任,故判决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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