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0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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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田
法院依法对陈某等5名
被告人伪造有价票证案作出一
审判决。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分别判处
被告人陈某、李景某、黎某、杨谭某、王兴某
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各并处
罚金人民币5千万元。此系福田
法院审结的伪造有价票证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该类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初以来,
被告人陈某(男,49岁,广东省广州市人)安排
被告人李景某(男,67岁,广东省化州县人)、黎某(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杨谭某(男,31岁,广东省博罗县人)、王兴某(男,17岁,四川省南部县人)在陈个人经营的印刷厂内使用特定机器打孔、加色,伪造邮票及印花税票等有价票证。2005年8月至9月,公安机关将上某
被告人抓获,并在陈的印刷厂及黎的暂住处缴获打孔机等一批制假工具及伪造的大量有价票证。包括《2004-19 华南虎》版式邮票384000枚、《2004-23 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邮票412000枚、《从奥林匹克到万里长城明信片》1162张(邮票及明信片面值共计人民币868187元),已加工打孔制成成品的印花税票17750枚和尚未加工打孔的印花税票430200枚(票面值共计人民币44775000元),广东省公路养路费缴费凭证4013张等有价票证以及伪造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标志83万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李景某、黎某、杨谭某、王兴某无视国法,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在
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四
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
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黎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均有
立功情节;
被告人王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
从轻或
减轻处罚。鉴于陈某、黎某、杨谭某、王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某罪行,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
从轻处罚。据此,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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