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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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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0/02/10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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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院网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新闻发言人指出,《意见》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新闻发言人介绍了《意见》的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

   
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的情况作出规定。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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