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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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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司法部下发通知要求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0/02/10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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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29讯 记者王斗斗  司法部8日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大力加强涉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促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预防和减少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深入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指出,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以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纠纷,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工资拖欠纠纷的诉讼、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收回工程款,促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在法律援助方面,通知要求,要认真组织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加强工作站点建设,在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建立便民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保持“12348”线路畅通,确保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

  通知还要求,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工作,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做到优先调解、妥善处置、案结事了,努力防止纠纷化解不力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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