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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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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把三项重点工作贯穿于司法工作全程
2010/02/2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48次   
关键词:

    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三项重点工作抓住了政法工作的重心和要点,指明了政法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指导今后政法工作的指南。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部署,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应当自觉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当前,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人民法院逐渐成为了各种矛盾的收纳器,而且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司法需求还在高涨。法官处于与各类矛盾交锋的第一线。法官对矛盾处理的结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民心所向。定纷止争是法官的天职,案结事了是法官的追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心,引导人民法官群策群力,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为迎合社会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水平要改革创新,要与时俱进。创新社会管理,也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不能坐视不顾,而是要勇于接受挑战,创新法院管理,服务民生需求,维护社会正义。通过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借助全社会之力,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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