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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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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兴宁法院:节前执行显成效 百姓舒心过大年
2010/03/02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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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谢某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法院领到1.6万多元执行款,激动地说:“感谢法院干警的快速执行,让我可以过一个舒心的春节!”谢某和李某两人骑乘摩托发生交通事故,兴宁市交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被评为十级伤残,医治出院后要求李某负担部分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等费用,但李某认为双方均受伤,应各自负担自己得医疗等费用。谢某起诉后,李某未提起反诉要求谢某负担已方的治疗费用,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责任范围内负担谢某的医疗费等共2万多元。执行中,执行干警先后5次传唤李某,但其均躲避不见。119法院采取与镇村干部联动执行的措施,将李某控制并在其拒不执行后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第二天,李某亲属来到法院,希望将李某未起诉但应由谢某负担的医疗费用抵除部分执行款。该请求本不属执行处理范围,但考虑到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同村两人今后的和睦相处。执行干警遂传唤双方协商。最后,谢某同意负担李某的部分医疗费,李某爽快地给付了执行款。谢某与李某均表示感谢法院以人为本的执行,群众也称赞法院执行不留尾巴、隐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这是兴宁法院开展的“让胜诉群众舒心过年”的节前执行行动的一个缩影。为让胜诉人的权益早日得到实现,兴宁法院1月份开始,开展节前执行大行动,重点突出对涉及农民工、特困群体权益及民生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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