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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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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联合第三市区检察院及辖区公安分局启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大幅缩短办案时间
2010/05/10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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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资源,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联合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及辖区公安分局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启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仅用40余天就成功审结了5刑事案件,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间。

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是指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及社会影响大具有宣传价值的两类案件,建立办案“绿色通道”,由受案单位对该类案件采用“绿色标志”进行标注,公检法对于使用了“绿色标注”的案件均要做到在少于法定审理期限的时间内依法快速完成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工作机制,实现刑事案件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和快审快判。在未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前,一般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判决,需46个月的时间,而启动这一机制后,这一过程仅需一个多月即可完成,办案时间缩短了70%。

此项机制是公检法三机关案件办理方面的重大创新,可同时兼顾效率与公正:一方面,在此机制下,办案机关可以用少部分精干力量办理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集中大部分力量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工作中,使得诉讼资源的配置更趋于合理化,可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诉讼周期大大缩短,将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时间过长而翻供、串供,以及减少证据灭失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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