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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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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
2010/05/1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59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513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组织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通知》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抓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国家赔偿法在加强人权保护、救济弱者利益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加大国家赔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保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同时要求,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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