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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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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粤推"诉调衔接"模式 民事纠纷案可"一站式"解决
2010/11/15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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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524电(记者毛一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综治办出台《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今后,广东的民事纠纷案件可在法院委托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得到一站式解决,一般案件的审结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这是记者24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综治办联合举行的会议上了解到的。
  根据《意见》,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共同打造调解、送达、执行、判后维稳的诉调衔接模式,把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化解。
  据介绍,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繁重。2009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达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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