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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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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司法部部署开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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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1014(记者周斌 于呐洋) 200912月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与全国老龄办的部署,积极开展夕阳幸福工程·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动该活动的深入发展,日前,司法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阳节期间组织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安排今年重阳节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通知指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老年人法律需求日益增长,涉及医疗、保险、救助、婚姻、赡养等方面的问题急需得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重阳节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老龄办、社区组织等沟通联系,全面了解老年人的法律需求,组织安排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切实增强专项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围绕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婚姻、继承、住房等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特别要关注高龄、失能半失能、贫困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需求,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到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和老年人家中,上门提供法律帮助;利用“123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线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项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大型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法律援助联系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通过以案说法、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老年人法制宣传,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送到老年人身边。 

  通知要求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老年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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