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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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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奚晓明:完善符合国情的民事审判管理制度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28次   
关键词:

    加强审判管理,当然要注重审判工作的一般规律,与此同时,就案件类型而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具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因此,如何建立符合民事案件的特殊性、符合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民事案件审判管理制度,就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要求

   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案多人少已经成为不少法院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主要矛盾。在人员编制没有显著增加,事实上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也不可能随着案件的数量增长而无限制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事审判管理制度,内部挖潜,大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成为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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