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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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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争先创优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18次   
关键词:

    6月12,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大会,对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进行动员部署(《人民法院报》6月13)。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培养人、塑造人、凝聚人的功能,提升广大干警执司法能力,激发其干事创业的激情,推动工作发展。正如沈德咏副院长指出的,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迫切需要,是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力抓手。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将科学安排部署争先创优工作,使之成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

    要始终服务科学发展,弘扬主旋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的各项争先创优活动不能游离这个主题,参加争先创优活动的每一名法官不能脱离这个实际,要紧扣这一主题,抓好争创活动,弘扬主旋律,唱响主旋律。这即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传统、宝贵品格,也是应有的责任和使命。要通过争先创优活动使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范围更加宽广,路径更加畅通,措施更加有力,效率更加快捷,效果更加显著,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同时,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因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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