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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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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百名司法监督员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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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昨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届司法监督员第一次会议暨聘书颁发仪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市政协副主席邓基联、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华楠出席会议并讲话,获得聘任的全体司法监督员出席了会议。
  2005年,市中院开始推行廉政监督员制度,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司法监督员。在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市中院今年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大幅度增加了司法监督员的数量,由往年的40名增加到100名;二是首次聘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司法监督员;三是在全国首创将司法监督员分为刑事行政、民事、商事、执行、队伍建设五个专业小组,平时以专业小组开展监督活动;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监督员的职责、权限,细化了法院法院干警对监督事项的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追究;五是加强了对司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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