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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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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张军:诉讼调解要靠责任去促进靠能力去实践靠制度去保证
2010/1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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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听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及青铜峡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关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四位一体便民诉讼调解机制的专题汇报后指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靠责任去促进,靠能力去实践,靠制度去保证。

   张军指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靠责任去促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矛盾也在积聚,一些地方案件大量增长,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挑战,单纯的就案办案,无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只有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社会形势,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带着高度的责任意识执法办案,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社会大局才能稳定,人民利益才能得以维护,法律才能更好地贯彻实施。

   张军强调,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靠能力去实践。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形势要求法官走出去,走向社会,到群众中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能力绝不仅仅是熟悉法律条文的能力,还包括对社情、国情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在一线办案法官身上,这种能力突出地表现为与群众融为一体的调解能力,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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