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指出,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顺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符合人民法院工作规律和实际。能动司法是对执法办案的指针性要求,能动司法可以概括为被动受案、积极司法。能动司法强调人民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增强大局意识,依法主动多做调查调解工作,多做案内外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审判管理上对案结事了的绩效考核办法、案件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上加强研究,合理拓展能动司法的运行空间。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我们即将实施的“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多做主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到为国解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