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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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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兴宁成立梅州首家劳动争议巡回法庭
2010/12/1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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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报讯  昨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在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大厦挂牌成立,这是梅州市成立的首家劳动争议巡回法庭。
  按以往的做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须先经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可能需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来回奔跑,甚至拖延一年半载都无法解决纠纷。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设立之后,兴宁法院在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大厦派驻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今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信访接待和立案时,对当事人申请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可邀请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起诉前即申请巡回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也无需辗转到法院立案窗口咨询、立案,巡回法庭现场就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办理立案手续等,大大方便了劳动者;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巡回法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并发出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款项。
  (刘映波)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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