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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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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张军: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促进审判管理科学规范
2011/01/0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71次   
关键词:

    15日电,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调整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努力在全国法院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张军指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三年来评估体系的实施越来越受重视,效果越来越明显,发挥了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实际审判工作中,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一些重要指标不断改善。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也有需要改进完善的方面,需要升级和优化。

   张军强调,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思想认识要统一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对审判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上来,就是要努力在全国法院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管理体系,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修改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科学原则。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指标要更加科学、更加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规律。二是简便原则。努力做到用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取最佳管理效果,实现最优性价比。三是导向原则。注重正向指标的引导作用,体现出审判管理的人性化,鼓励和引导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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