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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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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就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作出部署
2011/01/10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85次   
关键词:

    新年伊始,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在美丽的羊城广州举行,会议回顾总结了近三年的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从深化司法理念、健全机构职能、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深化司法理念 服务发展大局

   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大背景下,因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引发的金融、商贸、消费、投资等矛盾纠纷,均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成为民事再审审查的对象。会议要求,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准确把握法定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依法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必须加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类型化研究,提高裁定的正确性;必须深入分析矛盾成因,增强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会议要求,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提升为民司法水平,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方便当事人参加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方法,对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体利益以及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要强化调解优先理念,积极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健全机构设置 规范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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