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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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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
2011/01/1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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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0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13191件涉外案件,同比增加15%

  "这些案件呈现出地区分布广泛、数量增加、类型多样等特点。"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因势利导、与时俱进地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十分必要。

  据悉,最高法院民四庭已于去年完成了相应的调研,旨在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格局的指导性意见已起草完毕,待批准通过。

  67个基层院可审涉外案

  据最高法院民四庭统计,在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涉及的外国当事人排在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这类案件占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总数的40%左右。

  随着一些国家与的经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亦随之增加。因而,近年来,最高法院通过单个审批的方式,赋予了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个别基层法院涉外案件管辖权。

  目前,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已由原来的省会所在地城市中级法院扩展到全国167个中院和67个基层法院,并且全国法院系统有近3000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从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刘贵祥说,完善涉外案件管辖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在充分弄清弄准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涉外案件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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