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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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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
2011/01/1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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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110日讯 记者王斗斗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获悉,为积极回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切,该庭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有关法院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

  去年年初,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在台商集中地区的法院设立涉台法庭,适当选择台籍大陆公民或尝试由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陪审员。

  早在2009年,最高法院民四庭就曾指导福建漳州、江苏苏州等地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

  2010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由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陪审员。

  此外,最高法还在江苏苏州专门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港澳台民商事审判调研基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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