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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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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江门:诉讼调解无缝对接 司法确认速化纠纷
2011/01/1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599次   
关键词:

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法。成功的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不伤和气,促进团结,也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基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每调解一件案件就增添一份和谐
  据悉,在刚刚过去的一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引导法官以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大力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表彰调解先进,形成了院领导带头调解、法官主动调解的良好氛围。目前,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出现了五个转变:即从重判决向调判结合重说理转变;从承办人调解向院、庭领导参与的多层次调解转变;从基层法院调解向两级法院联动调解转变;从专职调解向以专为主、以群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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