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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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产生的纠纷
记者:请问制定《期货司法解释(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3]10号《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各主体的民事责任,对于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第二节和第十二节分别规定了管辖问题以及保全和执行问题。因当时的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故管辖部分仅规定了商品期货交易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保全与执行部分也仅规定了商品期货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等项财产的保全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