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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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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2011/01/1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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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产生的纠纷

    记者:请问制定《期货司法解释(二)》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36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3]10号《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各主体的民事责任,对于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第二节和第十二节分别规定了管辖问题以及保全和执行问题。因当时的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故管辖部分仅规定了商品期货交易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保全与执行部分也仅规定了商品期货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等项财产的保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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