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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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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江必新谈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
2011/01/1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16次   
关键词: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十二五时期法院工作要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自身建设,要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新形势下,行政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担负的重要职责,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科学定位、服务大局,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报就行政审判与社会管理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人民法院报:按照通常说法,行政审判处理的主要是民告官案件,它对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有哪些特殊意义?

   江必新:就行政审判工作而言,我认为它对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化解民矛盾,实现民关系的和谐。二是通过裁断是非,对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施加影响。三是通过确立规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提供价值指引。四是通过多方救济,维护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对象的根本权益。五是通过发挥延伸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主体间的协调合作。行政审判在新形势下要结合自身职能的发挥找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方面必将发挥更大作用。我把其角色定位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推动者、促进者和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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