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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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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回应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量刑疑问
2011/01/3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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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31电(记者 杨维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应当如何从宽处罚的问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酒驾肇事逃逸后符合条件认定为自首刑法规定 

  问:酒驾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什么能够认定为自首 

  答: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个罪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普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意见》作出的新规定。《意见》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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