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点击进入团队律师网站]
合作加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资讯深圳中院资讯 → 粤高法:关于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
粤高法:关于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
2011/03/01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712次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今年是共产党建党90周年。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创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很早就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越来越重视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随着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步伐逐步加快,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作用日益彰显。深刻认识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优越性,对于坚定广大干警的理想信念,履行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体系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国情,在认真总结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凝结了几代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与集体智慧。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化的伟大成果,是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括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而且包括独具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在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等等。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

分享到:
合作伙伴>>
  • 牛律师网站系列
  • 法律网站
  • 其他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律师推荐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1 www.chinalawyer.me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2003532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