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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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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法院可申请司法确认确保非诉讼调解司法效力
2011/03/0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15次   
关键词: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广东发生的民事纠纷经非诉讼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法院审查后,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司法确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确认条件的案件,将把情况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矛盾可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也可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组织进行调解。为确保非诉讼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广东全省法院下发《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及文书格式。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说,由于非诉调处机构的调处结果往往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非诉调处的成果往往难以巩固。出台该《意见》就是要在全省法院建立一套简便、权威的非诉调解司法审查确认程序,为非诉讼调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毛一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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