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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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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沈德咏: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
2011/03/10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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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9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做客人民网,就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等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沈德咏认为,西方三权分立不适合国情。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表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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