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已经试运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完善,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施行。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探索建立客观、全面、科学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并于同年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效应,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运行3年来,反映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