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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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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省高院明确:“业委会”可当原告
2011/03/24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24次   
关键词: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在进行涉及处分业主权益的诉讼事项时,必须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业委会怠于履行职责时,受直接影响的个别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条文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裘晶文)  管家还是冤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恩恩怨怨说之不尽。为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规范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昨天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指导意见》(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当中明确,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涉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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