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在进行涉及处分业主权益的诉讼事项时,必须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业委会怠于履行职责时,受直接影响的个别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指导意见》条文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裘晶文) “管家还是冤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恩恩怨怨说之不尽。为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规范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昨天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指导意见》(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当中明确,“业委会”可以当原告。
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涉“物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