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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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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2011/03/29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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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3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个有关《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共十三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依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分析,人民调解协议原本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经过法院确认后,就具有了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司法解释还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司法解释体现了便民、快捷、严谨的特点,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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