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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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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2011/04/28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812次   
关键词:

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3、推进司法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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