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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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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1/07/27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953次   
关键词: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 安克明   



    根据将从8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十本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这部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惩治和预防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国防利益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如,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9年2月,针对涉军用标志性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作了重大修改。为正确实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七易其稿,联合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解释》共七条。

    《解释》明确了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结合当前此类犯罪的发案特点,特别是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犯罪行为,《解释》从数量和数额两个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解释》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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