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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联动人民调解,夯实大调解格局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模式,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民调解员长驻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经工作室调解成功的,可就地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进行审理。 构建全程对接模式,延伸诉调对接功能。通过建立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三种调解对接模式,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在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调解。此外,部分基层法院还建立了执行和解、判后回访等制度,延伸诉调对接功能。 建立协作机制,夯实诉调对接的组织基础。成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并对人民调解指导制度、衔接工作的考核、规范化建设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调解案件的快速审理。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赋予法律效力的,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法院也坚持“三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能动发挥指导作用,提高调解水平。各地法院举办对口专题讲座、以案释法、以会代训、观摩庭审等活动,实行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反馈制度,帮助规范人民调解人员的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 联动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联动交警部门,快速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缓解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法院收案数剧增的压力,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时要求有能力的法院指派法官长驻交警部门,充分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提高交警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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