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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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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11/26   来源:广东法院网   浏览次数:6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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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发[2011]7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决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请问制发《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24,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1030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41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71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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