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做哪些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2-27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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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贩毒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是跨辖区侦办的。这类毒品案件指定管辖亟待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案件情况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跨地域侦办案件的提捕材料中,公安机关均提供了一份指定管辖函,用以证明该机关管辖的合法性。然而,很多情况是该案件并非是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根本不需要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应当依照规定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指定管辖的机关不是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有权机关。

 

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函多系由上级机关的内设部门(禁毒总队)出具,签章也并非上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公章,而是内设部门的公章。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要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随意指定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地域管辖的稳定性,而且也得不到同级法院的认可,逮捕后仍然要将案件移送犯罪地法院管辖,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必须尽早规范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立案侦查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随意指定管辖。 

 

原标题:应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作  者:彭劲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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