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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刑辩百科
从轻情节,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与从重情节相对应;包括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法定从轻情节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的从轻处罚情节;酌定从轻情节不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审判机关自行掌握适用的从轻处罚情节。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知道常见的法定从轻情节有以下几种:1.特殊主体;如:(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3.自首;4、立功; 5.从犯、胁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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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2/13 11:19:5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857次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2010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并于201411日正式实施。2014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在重庆市联合举办规范量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共8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量刑规范改革,加强量刑改革理论研究,促进量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实现量刑公开、公平、公正。他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是人民法院“二五”、“三五”、“四五”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体现。要着力推进量刑公开,让控辩双方参与到量刑活动中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希望实务界和理论界加强务实合作,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现问题,切实把握量刑规律、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深化对量刑方法、基准刑、量刑机制、量刑程序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凝聚共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量刑辅助系统,逐步扩大规范化量刑的罪名和刑种,建立全国法院量刑协调机制,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的实践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作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的主题报告。关于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要性,他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人们更加关注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量刑主要是限制乃至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司法活动,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司法层面又缺乏一个完善的量刑规则,多年来一直采取“估算式”量刑,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尤其在现代化信息条件下,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司法活动越来越公开,为了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看清楚、弄明白,客观上也需要对量刑活动进一步规范。

 

他阐释了量刑规范化的四个指导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此处的“事实”,既包括犯罪事实,也包括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事实。犯罪事实是指直接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事实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先评价基本的犯罪事实,再考虑其他量刑事实。二是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它是量刑的总原则。无论是“估算式”量刑,还是规范化量刑都离不开这一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量刑就不是公正的。三是宽严相济原则。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具有原则性、抽象性,量刑规范化将其具体化、明确化,有助于这一政策的落地生根。四是量刑均衡原则。它是量刑规范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对于案情相似、情节基本相当的案件,考虑当地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情况、量刑经验和习惯等因素而作出大体相当的裁判。量刑均衡不是量刑平均,它允许存在差异,但不能过于悬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继生在致辞中指出,2014年以来,重庆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制定了实施细则,并稳步扎实推进,努力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认为,《量刑指导意见》的重点是明确了量刑规范化的方法和步骤,即先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再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从而确定宣告刑,同时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确立了“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将法定量刑情节予以量化,将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固定化,并分别规定一定的调节比例。难点在于完善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及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介绍了量刑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引入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保障了被告方的程序参与权,既能解决围绕量刑问题产生的争议,也增强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量刑建议对侦查活动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二是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度分开,有助于解决量刑辩护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李占梅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积极协调规范量刑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的原则意味着量刑时应先从整体上定性,即综合全案事实分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并确定全案的基调是整体上从宽还是从严,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比较集中,如年龄主要集中在1618周岁,男性居多,人员集中在外来人口,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且一半以上的被告人缺失家庭监护,犯罪种类主要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贩毒、抢劫等罪名。建议《量刑指导意见》为未成年人设置专章,其中包括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吸纳儿童福利理念和教育刑理念;将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报告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贺志伟对100件微量贩毒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量刑时存在量刑起点过高、重刑化明显,缓刑和拘役刑适用率极低等问题。主要原因是《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对毒品量刑数量标准规定得过于宽泛,刑罚区分度不高,难以有效区分微量毒品的罪行轻重。建议适当降低量刑起点,实现微量贩毒案件量刑轻缓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卢君认为,当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缓刑适用率过高,究其原因:一是立法本身较为宽泛,不够合理;二是受社会各种因素干扰;三是受法官职业水平、知识、经验乃至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影响。显著的量刑偏差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有必要予以规范。一是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纳入规范范围;二是对法官进行培训。量刑最根本的因素是人,应加强法官素质的培养,让法官能够坚守内心正义,抵制外部干扰。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芸认为,完善我国量刑程序,一要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明确各诉讼参与主体在量刑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官的“庭审中心”意识和量刑程序独立性意识;二是应当构建案件分流制度,使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理侧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敏认为,桂林两级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以来,量刑结果总体保持平稳,基本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当前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难题,一是人民法院在这项改革中唱“独角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二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难题。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院长钱立军认为,量刑规范化规范了基层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为法官释法明理提供了有效依据,促使法官量刑思维从“估算式”向相对精确、较为科学的量刑思维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在研讨会的总结中认为,会议特色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同台研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理论研究注重司法实际,实践研究突出理论品格。会议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是实务工作者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改革重点难点和相关问题的介绍,使得专家学者对改革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对改革更为理解、支持和肯定;二是与会专家学者就《量刑指导意见》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有关改革成果和量刑理论,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拓宽了改革的视野和思路,对完善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增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自信和实践自信。关于下一步改革展望,罗国良提出,量刑规范化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还可以再拓展,量刑规范化实践应尽可能契合刑法理论,理论研究要重视量刑程序,包括量刑证据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和证明标准等问题。

 

学者的理论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在致辞中指出,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没有规范化的方法就难以实现公正、均衡的量刑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荣认为,规范量刑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追求结果公正,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罪刑均衡。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程度和罪责程度决定刑罚的上限,从宽处罚以不悖于报应情感为下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郭泽强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量刑规范化是很好的切入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法官量刑时,首先要以刑法规范为前提和基础,再结合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裁量。具体说来,对于多功能量刑情节,不能在没有确定适用哪种处罚功能前,就确定该情节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其次,规范量刑要展开充分的量刑辩论。没有量刑辩论,量刑活动还是法官在唱“独角戏”,判决结果难以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量刑与定罪的最大区别是定罪只考虑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量刑还要考虑刑罚个别化,甚至民族、宗教、国防、外交等因素。量刑的综合性超过了定罪,在此情况下,量刑应该充分发挥价值判断的功能。常见的价值判断要素包括情势变更、文化背景和传统、价值观念等。量刑标准特别是数额标准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公众的观念变迁相适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介绍了德国确定刑种和刑度的标准,认为法官在量刑阶段的思维方式主要是权衡。首先,要确定量刑的基本方针,即在罪责相当的范围内,考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其次,要把行为事实、行为人人格等方面与罪责、预防等相关的事实找出来;再次,对上述事实进行评估(即从轻还是从重);最后,把获得的权重转换为绝对数,对应于罪责幅度内的相应梯度上,最终找到正确的刑罚的度。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谭淦介绍了德国量刑法上居于通说地位的“裁量空间理论”。该理论有两个主张:一是与罪责相适应的刑罚不是只有一个确定的点,而是一个谱系,是一个有一定长度的线段,在这个谱系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刑罚都是与责任相称的;二是刑罚的预防需求只能够在责任所对应的裁量空间范围内表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代华认为,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的“量刑应当以罪责为基础”的原则与我国量刑时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存在差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荣介绍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实践的基本情况。自2005年“布克案”发生后,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由强制执行转变为参考执行。尽管执行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指导作用并没有弱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本森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刑法条文也将罪名和刑罚严格对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介绍了日本的裁判员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让普通人的判断进入到专业领域,裁判员主要是没有经过法律培训和法学教育背景的普通人。引进裁判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刑事判决的社会认同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臧冬斌认为,《量刑指导意见》值得充分肯定的地方在于提取并固定了法官群体长期以来形成的量刑经验和量刑思维,有助于裁判文书说理和量刑公正透明。不能以“同案同判”来论证量刑公正,“同案异判”在某种情况下也符合量刑公正、合理的要求。建议把规范的重点放在对量刑过程的规范上,除了进一步精细化基准刑的确定方法和量刑情节的适用方法外,还应该用典型案例指导量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林认为,量刑规范化遵循的路径值得肯定。一方面,量刑规范化提取了法官在长期适用刑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明确了量刑情节的适用比例和权重,这对于长期以来采取的“估算式”量刑的改革确实起到了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很有必要。通过量刑程序来保障对量刑情节的查明、确认,有助于增进裁判的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在研讨会总结中指出,量刑规范化改革对推动量刑公正作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现了量刑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特别是让辩护律师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让量刑说理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二是全面规范了量刑情节的提取和适用;

 

三是将量刑原则和量刑政策贯穿于量刑全过程。

        

原标题: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张向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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