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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刑辩百科
监视居住,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接受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此人就是被监视居住之人。牛律师清楚地知道,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当然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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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
2015/3/2 17:28:52   来源:刑辩力机构商事犯罪辩护律师网   浏览次数:576次   
关键词:错误监视居住  国家赔偿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监视居住的案件时有发生,错误监视居住指司法机关在违法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对公民采取监视居住,后司法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民以错误监视居住向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因国家赔偿法没有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大多数司法机关都以监视居住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才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唯一条件,错误监视居住不是赔偿法中规定的情形而决定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把错误监视居住这种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严厉干预的强制措施排除在刑事赔偿之外,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对我国法制进程的严重阻碍。

 

一、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由国家对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承担赔偿责任,使当事人的损失得以赔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同时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督促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做到不枉不纵,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1.促使司法机关增强责任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有利于司法机关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它让司法机关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同时,还必须意识到法律义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付出代价。这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增加一种潜在的压力,不当履职将招致非议,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被追偿。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既是对因监视居住遭受损害的人提供补救,也是调整社会利益,以平衡受害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公平关系的方式,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等。

 

2.贯彻损害与赔偿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错误取保候审最高法院有明确的答复不予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3号)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给予答复,王健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把错误取保候审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但不能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没有羁押,错误监视居住也应当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其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刑诉法的规定中有以下明显的不同:适用条件不等同。取保候审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监视居住规定在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大多都是被告人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监视居住是被告人自身状况原因或家庭原因不适宜继续关押,不得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权项不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无告知的强行义务;适用时限不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适用后果不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受到的伤害大大高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应当依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获得国家赔偿。

 

3.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

 

公共负担平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理念,有损害必有赔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己形成共识。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监视居住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救济。监视居住以非羁押的形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被告人的损害而言与以逮捕的形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无实质区别,应赋予错误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赔偿请求的权利。实践中,正是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很难操作,似乎无法可依,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合。

 

二、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依据,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从国家获得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宪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落实,其以对公权的规制和私权的保护为基本特征。

 

《国家赔偿法》不排除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状况的原因或案件诉讼时限的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符合采取逮捕措施后的前提条件,又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后果要件。因此国家赔偿法已把错误监视居住隐含在刑事赔偿范围内。

 

错误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并没有对错误监视居住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规定,公民因错误监视居住提请国家赔偿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申请理由充足。

 

三、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将损害赔偿限定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监视居住一般来说不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损害,被监视居住的人因监视居住其声誉必会受到影响,其社会评价和社会信誉必将降低,也就是说其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即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错误的监视居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绪、感情、思绪等精神活动的障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忧虑、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失望、悲伤、抑郁、绝望、缺乏生趣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给予了认可,错误监视居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司法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错误监视居住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其有依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赔偿的权利。

 

对于错误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按照侵害人的受到的损失赔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按照损失赔偿意味着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损失与赔偿在数额上的一致性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反应了等价交换和公平内在需要,也就是说,如果原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了倾斜,司法者就应做的事就是恢复原本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状态。因此,错误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间接损失应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

 

四、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的立法建议

 

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赔偿立法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在创制上也会先生具有不完善的一面,其明确规定的只是国家赔偿的抽象、概括的一般行为规则,它不可能对国家赔偿中一切问题及实际中出现的不可预料的情形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为使法律的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实践,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错误监视居住可能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错误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第二种方式是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监视居住致使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标题:错误监视居住应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来源:中国法院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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