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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走私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限制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以期逃避海关监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十多年的集体实战中对走私犯罪类型的案件集聚了深厚的辩护功底,以“案件流程化管理与专家顾问团相结合”的高效、权威运作模式实行每案每阶段由该领域最擅长的专业律师承办,优势组合,精耕细作,旨在为委托人竭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因为专业,所以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一直走在刑辩的道路上,为您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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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5/3/13 9:32:24   来源:华律网   浏览次数:749次   
关键词:走私犯罪被抓怎么办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经济犯罪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7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111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原标题:走私犯罪的解释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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