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该案审理中,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于走私废物罪罚金刑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罚金数额如何裁量成为审理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侵犯环境法益之严重程度;二、犯罪情节之严重性;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四、罚金数额对犯罪人产生的惩戒作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名埃塞俄比亚籍男子被告人违反我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恰特草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对该男子作出走私毒品恰特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湖南一女子为贪图安逸的生活,帮其男朋友带毒品回国,结果把自己带“进去”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素兰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行李箱夹藏的方式非法携带毒品海洛因992克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关于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的主要内容是: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法律适用;四、走私犯罪的共性问题。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走私毒品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早在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就开始了对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新形势下的走私毒品犯罪又重新成为一个困扰我国的难题。走私毒品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走私毒品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武装掩护走私毒品与抗拒缉私的界限,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罪的概念很宽泛,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一般不规定死刑,但走私犯罪的最高刑基本都到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解决广大读者的疑惑。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近日已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行贿犯罪开展侦查,并于2011年12月下旬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