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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刑辩百科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为了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若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的独特品牌魅力,对类型化的犯罪案件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探索出许多新的辩护技巧,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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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会呈现主导性地位吗?
2015/4/8 17:58:23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756次   
关键词:简易程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4006066148  法律监督  

 

修改后刑诉法呈现出的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就是全面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与职责,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从抽象走向具体。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简易程序的监督如果仍以原有的眼界对待就会陷入误区。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工作重心已发生变化,指控犯罪职责的权重降低,而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转而占据主导地位。法律监督的视角既要前移,又要后延,因此,对侦查和审判的监督均应当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强化侦查监督的两个重点 

 

修改后刑诉法在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的同时,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与普通程序一样,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应有之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如下方面。 

 

对取证活动的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侦查监督最主要的内容。 

 

一是对非法取证活动的监督。修改后刑诉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引入立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责任,公诉部门同样需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权。公诉部门应当通过审查起诉活动,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否出于自愿,侦查机关是否实施了非法取证行为,发现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要依法纠正,认为属于非法证据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对瑕疵取证活动的监督。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在前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之外,还存在着诸多不符合法定来源或形式的或者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不合法证据。为表述方便,笔者在此统成为“瑕疵证据”。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多数为可以补救或补正的证据,也有部分虽然不在非法证据范围之内,但如果进入刑事诉讼,仍然会对最终裁判产生影响。因而简易程序中,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加强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的非法取证活动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瑕疵取证活动的监督。此外,随着侦查手段的不断丰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已成为极个别现象,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影响而造成的瑕疵证据却比较普遍,因而瑕疵取证活动的监督应作为简易程序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羁押,保障人权,加强对超期羁押的法律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设立了对在押人员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又由于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最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意味着在侦查阶段采取了逮捕措施的大量案件纳入了简易程序,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设立,增加了简易程序侦查监督的新途径。 

 

强化审判监督的具体路径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监督主要集中于对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刑诉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为弥补原简易程序案件存在的监督缺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重要的变化将“出庭”由检察机关可酌情决定的选择权利,变成了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检察机关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对法院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情形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法院简易程序中审判监督从事后的、静态的、消极的监督转向事中的、动态的、积极的监督。为兼顾实体与程序,更为全面、有效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公诉部门应当依靠制度建设,细化、规范监督行为,实现对审前、庭审和审后的全程覆盖。 

 

把好庭前监督关。修改后刑诉法虽然删除了两高和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同意权,但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监督权。对于检察机关没有建议,而法院决定适用的,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第208条的规定,是否具备第209条列举的例外情形,同时也要对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实,发现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把好庭审过程监督关。公诉部门要通过出席法庭确保对简易程序案件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点,提高监督水平。 

 

一方面,公诉人出席法庭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等问题,必要时可建议延期审理、更换办案人。一旦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当及时建议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量刑建议拓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渠道,增强了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量刑对话权,丰富了监督的内涵。公诉人通过在庭审中发表量刑建议,加强对法院量刑偏轻偏重情形的监督,达到了监督前移的效果,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更加有效。 

 

把好裁判监督关。公诉部门要将对裁判结果的审查作为诉讼监督的重要环节和发现裁判实体不公和审判程序违法的重要途径。收到法院裁判文书后,遵循“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结合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针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利用上下级同步审查机制,形成审查与监督的合力,在监督形式上,采取口头监督与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纠正法院错误裁判。 

 

原标题:简易程序法律监督呈现主导性地位 

作  者:王会伟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建玲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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